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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及饮料场所一站式发牌程序

 

为了适应并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投资者创造条件,促进饮食业的发展,於2003年7月7日行政长官颁布了第16/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了修改第16/96/M号法令所指的第四组及第五组饮食及饮料场所发牌程序,落实了“一站式发牌程序”。

市政署作为“一站式服务机构”,除负责办理直接与发牌程序有关的手续外,还可按其所获的委托代利害关系人向其他公共实体办理与发牌程序有关的手续,藉以简化及完善整个行政程序,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及提昇服务质素,努力

贯彻“以民为本”的服务精神。

发牌对象

 

根据第16/2003号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一站式发牌程序,适用於已落成建筑物且具备适当使用准照的建筑物单位内开设的饮食/饮料场所的发牌申请。按照第16/96/M号法令所指的第四组及第五组同类场所分别为:

1.          第四组场所指以提供饮料为基本业务并可提供简单膳食之场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馆等;

2.          第五组场所指提供膳食服务,但其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对餐厅级别所定之要求,而只符合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之场所,例如粥面店及饭店等。

服务特点

 

一站式发牌程序的服务形式具有以下的特点:

(1) 提供清晰的资讯及工程技术协助 ─ 以《指南》、示范单位及短片等方式详细介绍相关的资讯,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申请人的“技术会议”,解答工程方面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使申请人清晰各项申请细则及技术要求。

(2) 以服务机构统一办理整个程序 ─ 经申请人的授权,作为一站式服务机构的市政署将协助办理一切所需的手续,包括代向其他部门申领所需文件,例如:申请物业登记报告、使用准照监证本、图则、工程准照、电力装置的临时营运准照等,以及通知申请人各项程序的进度和所需作出的配合,省却申请人往来其他部门办理各项手续的时间,及更清楚程序的开展情况。

(3) 加快发牌速度以减低开业的成本 ─ 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交齐各项符合标准的文件,不计施工期在内,由申请日起计到取得牌照的总时间不超过60 个工作日。同时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发给临时牌照,使申请人的饮食场所能尽快开业经营,减低经济损失。

(4) 增加发牌程序的弹性 ─ 当发牌程序因任何原因中止後,若在规定期间内且具备条件,可申请恢复已中止的发牌程序。